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3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得利設計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Gary Neiman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邑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旭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呂旭豐給付部分,由聲請人所提出之訂購單,訂購人均為邑雲有限公司,相對人呂旭豐並非債務人,另聲請人提出之切結書,相對人呂旭豐係以邑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與聲請人討論還款事項,亦無從認定相對人呂旭豐為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呂旭豐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