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4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錦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學鯤、宏凱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清晰支票背面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