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9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95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吳再添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亞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票號CC0000000 之支票一紙,其中相對人張亞青之印文,係以相對人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蓋用,其個人並非發票人,聲請人主張其為發票人,以票據關係聲請對相對人張亞青個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