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9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95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吳再添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亞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票號CC0000000 之支票一紙,其中相對人張亞青之印文,係以相對人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蓋用,其個人並非發票人,聲請人主張其為發票人,以票據關係聲請對相對人張亞青個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