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9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再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亞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票號CC0000000 之支票一紙,其中相對人張亞青之印文,係以相對人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蓋用,其個人並非發票人,聲請人主張其為發票人,以票據關係聲請對相對人張亞青個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