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吳珪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台藝美學國際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藏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下同)107 年1月15日、107 年1 月19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