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珪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藝美學國際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藏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下同)107 年1 月15日、107 年1 月19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