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200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200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盛隆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正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