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2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21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許應宏
- 即債權人
- 孫御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立吉聖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應宏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孫御凱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