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晶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祥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通智權有限公司、中通智權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因怠於申請商標,造成聲請人損害(包括營業額損失、重新申請、轉換代理人、商標權利保護延宕等),共計新臺幣1,814,000元(即扣除護求金額後之金額)之原 因事實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