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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4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庭生、王威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民國107年11月7日聲請狀所附證物第二項合資契約書影本,其乙方出資人載明為「維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華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此致本院由形式上觀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上述三間公司與周庭生、王威傑間,故應以三間公司為債權人共同聲請,故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依上開所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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