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4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7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三瀚有限公司
陳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玖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三瀚有限公司聲請狀未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請陳明正確之。
二、聲請狀底具狀人應蓋公司大小章。
三、查聲請人陳志成對相對人請求依據。
四、胡玖雲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