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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4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7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三瀚有限公司

      陳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玖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三瀚有限公司聲請狀未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請陳明正確之。

二、聲請狀底具狀人應蓋公司大小章。

三、查聲請人陳志成對相對人請求依據。

四、胡玖雲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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