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4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7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三瀚有限公司
陳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玖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胡玖雲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㈠聲請人正確名稱及㈡狀底具狀人應蓋公司大小章及㈢聲請人陳志成請求依據及㈣出胡玖雲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11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