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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4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賴怡臻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鴻碩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逸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另聲請對相對人蘇健章、蘇逸軒發支付命令,由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合同書(下稱合同書),定約人為鴻碩電腦有限公司,相對人蘇健章、蘇逸軒係先後以鴻碩電腦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簽名及蓋章於合同書上,且由合同書上蘇健章、蘇逸軒之簽名及蓋章觀之,其等係以時任鴻碩電腦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義簽名及用印於承租人處,非連帶保證人處,乙方連帶保證人為空白,故無從認定相對人蘇健章、蘇逸軒為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蘇健章、蘇逸軒給付租金,顯屬無據,不應准許,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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