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5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挑替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泳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泳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