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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黃泳瑋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景超
  • 被告
    挑替創意設計有限公司法人黃泳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仟捌佰零肆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5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挑替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泳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泳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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