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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旺昌

  • 原告
    程合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71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程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旺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次,分公司為總公司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40年度民庭總會決 議意旨、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39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委請聲請人清理聲請人南科分公司之冷卻水塔及保養等工程,共計11次(下稱系爭契約),聲請人已分別完工,向相對人請款,其均置之不理,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請給付。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採購單、出貨單、發票影本,其上所載之契約相為人均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且因該分公司有當事人能力,故系爭契約應存在於聲請人與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間,聲請人與相對人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因之,聲請人以總公司為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給付,聲請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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