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8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9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宜佳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正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梅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