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2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芝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晨楊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晨楊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