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9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2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廖芝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晨楊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晨楊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