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國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奕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