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2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28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位政即鑫鋒汽車材料行
- 代理人
- 張禕堂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町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政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