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耀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東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佳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經查本票未有利息之約定,聲請人請求逾法定利率年息6%之利息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