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陽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添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一、債務人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