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7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達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相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科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72號│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5,000,000元 │民國106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 │002 │8,000,000元 │民國107年10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