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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義

  • 原告
    何銘浩
  • 被告
    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朝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6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銘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朝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朝崇、良菓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相對人良菓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該裁定於107年12月1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7年12月20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對良菓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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