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9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庭生、王威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22日簽定合資契約書,聲請人先前質押1000張股票應已遭相對人賣出,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上開聲請,業提出合資契約書影本為證,惟依該合資契約書所載,僅得認定該合資契約書之乙方(即聲 請人公司、維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大華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將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下稱三 貝德公司)之股票2000張設質予甲方(即相對人等二人),無 從認定聲請人所提出之三貝德公司之股票張數為何?再者,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已將聲請人所質押之股票賣出,造成損失等語,惟聲請人僅提出三貝德公司股價交易記錄影本,並未釋明聲請人所主張其所有之三貝德公司股票確有遭相對人賣出,且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揆諸首開條文及上開說明,聲請人有未盡表明請求原因事實及就其請求為必要釋明之責,聲請顯於法不合,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第3款、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