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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 當事人
    曾美滿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06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美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洪忠興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豐公司)、洪忠興共同簽發支票二紙(支票號碼:LD0000000、LD0000000)(下稱系爭支票)交付聲請人收執,詎系爭支票經提示而不獲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隆豐公司,洪忠興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無從認定洪忠興有積欠聲請人債務等情;又聲請人主張洪忠興與聲請人延展到期日期,並蓋印於系爭支票,然於到期日期上洪忠興之印文,係以相對人隆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蓋用,其個人並非發票人。綜上,聲請人與洪忠興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系爭支票金額,於法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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