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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褚烽生、吳松霖

  • 原告
    全勝祥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太彌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18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勝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烽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彌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9182號│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600,000元     │民國107年6月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002 │150,000元     │民國107年8月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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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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