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0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光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