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31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興潤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湧崴(原名林柏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豐國際建設有限公司(原名溢豐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至華(原名張志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至華(原名張志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湧崴(原名林柏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