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8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2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惠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孝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爾發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間關於自動控制設備轉換器等買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商業發票或其他足資釋明確有買賣之文件)(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未經相對人簽具,且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金額不足請求金額,為釋明請求內容,故有陳報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