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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8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2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丞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參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次,分公司為總公司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40年度民庭總會決議意旨、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3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向聲請人訂購各類耗材零件,共計19次(下稱系爭契約),然聲請人向相對人請領貨款,其均置之不理,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請給付。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聲請狀所提出之採購單及發票影本,其附表中僅編號1、2、3、5、8、10、12、15此8筆貨款債務人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餘11筆貨款債務人皆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其餘11筆貨款,顯屬無據,且因該分公司有當事人能力,故系爭契約應存在於聲請人與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間,聲請人與相對人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因之,聲請人以總公司為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給付,聲請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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