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8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晏聖 歐陽 呂北辰 張博喻 盧乃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凱亞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本間和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晏聖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歐陽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北辰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博喻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乃琦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