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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0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071號

聲請人
騰風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定璿
相對人
大衍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聲明相對人公司已辦理停業,目前亦無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紙為證。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該裁定於民國108年1月7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逾期仍未補正,因相對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本院無從將支付命令合法送達相對人,經核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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