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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5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05號

聲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對人
台灣遠絡醫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尚志(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應至少設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執行業務之董事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第208條之1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甚明。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可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董事)柯尚志業於民國105年1月24日死亡,且迄未推選新任董事,有聲請人陳報狀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因相對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本院無從將支付命令合法送達相對人,經核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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