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賽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燕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燕忠 李文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陸拾肆萬陸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2169號) 緣案外人INTERMODA HYDRAULIC INDUSTRY LIMITED(英特摩台液壓工業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賽藝股份有限公司、周燕忠、李文卿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8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4.6 %計算,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案外人INTERMODA HYDRAULIC INDUSTRY LIMITED(英特摩台液壓工業有限公司)有「因有資產發生不利之變化」之情事(證三),依前揭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6 條第1 項第6 款之約定,聲請人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美金646,502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