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1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陸培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米尼旅店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 永 一、債務人米尼旅店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肆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永應向債權人陸培麟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