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4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坤祥即昇泰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向相對人承包中華帝標新建工程之泥作工程之證明文件(如契約書、訂作單或其他足資釋明確有承包工程之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