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蔡明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7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明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晴境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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