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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2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力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昭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阮輝忠(NGUYEN HUY TRUNG)

      阮雙豪(NGUYEN SONG HAO)

      武文廣(VU VAN QUANG)

      高明德(CAO MINH DUC)

      武尹勝(VO DOAN THANG)

      陳德財(TRAN DUC TA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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