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啟昌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錫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零參佰捌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聲請狀上未載年息,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年息多少,該裁定於107年3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於同年3月25日提出陳報狀未表明意見,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聲請人請求利息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