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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雅瑟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連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382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054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93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W005379、W005504、Y000547、Y000
  549、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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