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奇樂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怡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霆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瑋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惟因聲請 狀所附證物非李瑋恩,是該聲請有疑義,經本院於107年3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同年4月2 日具狀陳報,仍未表明意見對李瑋恩請求之依據資料到院,該裁定於同年3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未依 裁定記載事項補正,是聲請人對李瑋恩之聲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