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曹瑞泰、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林樹信、陳聖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代 理 人 曹瑞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樹信 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聖年 志瑞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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