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邢泰釗
- 代理人
- 曹瑞泰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郭文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樹信
- 即債務人
- 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聖年
- 即債務人
- 志瑞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俊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