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3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崔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取得系爭支票的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