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9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祥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凡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昌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昭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昌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昭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泰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