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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邦國際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秉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恒邦國際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秉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秉恒 郗邦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萬伍仟玖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06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45%  │ ├──┼────────┼────────────┼──────┼───────┤ │ 002│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06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46%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07年0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07年0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一、緣相對人恒邦國際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萬秉恒、郗邦瑋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兩件(證一),並皆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各按下列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各按下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貸金額分別為: (一)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整及200萬元整,借款利率皆依3.345% (即年利率2.25%加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指數 1.095%,證三)計算,借款期間分別自102年6月6日起至108年10月15日止、自102年11月6日起至108年10月15日止。 (二)195萬元整,借款利率5.46%(即年利率3.00%加基準利率2.46%,證四)計算,借款期間自104年3月27日起至105 年3月3日止。 二、相對人等另分別於105年4月14日、106年3月3日申請貸 款延期清償並約定還款方式(證五),詎相對人等竟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起即皆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授信 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1款、12款皆約定 借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新臺幣3,905,937元 及其等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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