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德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陳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克勤、樂俊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樂俊仕發支付命令部分: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㈡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樂俊仕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樂俊仕業已遷出國外,並於民國102年11月6日申登,有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克勤發支付命令部分: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明文可參。
㈡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克勤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克勤住居於臺北市內湖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亦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