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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聚達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布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朝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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