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7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宇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北科物聯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揚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伍仟玖佰參拾柒元之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