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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道翔
即債權人
何宇傑
即債權人
徐祿政
即債權人
楊凱閔
即債權人
趙偉博
即債權人
張舒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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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道翔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宇傑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祿政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凱閔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偉博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舒雯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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