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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
    李道翔一動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道翔 何宇傑 徐祿政 楊凱閔 趙偉博 張舒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一動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道翔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宇傑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祿政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凱閔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偉博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舒雯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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