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道翔
- 即債權人
- 何宇傑
- 即債權人
- 徐祿政
- 即債權人
- 楊凱閔
- 即債權人
- 趙偉博
- 即債權人
- 張舒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一動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道翔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宇傑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祿政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凱閔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偉博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舒雯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