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46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劉朝祥
- 即債權人
- 高貴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德源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長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蘇榮村即聯捷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朝祥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貴美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