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4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劉朝祥
即債權人
高貴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德源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蘇榮村即聯捷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朝祥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貴美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