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46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朝祥 高貴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源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榮村即聯捷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朝祥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貴美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