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0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美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心悌 藍俊德 藍心琪 相 對 人 亮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藍張謙謙 一、債務人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藍心悌、藍俊德、藍心琪、亮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