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甘清池
- 原告皇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7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清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野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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